税务局将严查连续三年亏损企业

  这个消息足够让老板们各个心跳加速,据悉,税务局正在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你们知道吗?它和税务稽查有的一比!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通过实施纳税评估发现征收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错漏,矫正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说白了,就是看你有没有偷税漏税。
 
    税务局的专管员会将3年亏损的企业全部挑选出来然后看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存在账外经营部分吗?

税务机关手段

1、 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你的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
(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2、 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因为不是所有的同行业都在做假账,所以,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就对不起了。
3、 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你不能保证你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
(如:你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成本列支是否真实?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税务机关手段

1、 有经营活动的上下游公司不能与你保持“统一口径”。物流信息、资金信息也会让你无处遁形。
 
2、 在大数据下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脚,说得同,摆得平?这是个疑问号。

3、 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手段

1、 如果你用白条、假*、个人*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2、 如果你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司,你的收入真实性就要打一个大大大大的问好咯。
3、 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他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被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4、 如果而已使用假*,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余0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

    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而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关联交易是否遵循*交易原则?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特别纳税调整” (俗称反避税调查)。

    如果发现了其中有不正常的情况,就会召集大家,进行辅导,然后让你回家自查。

    如果自查后还存在上诉情况,可就不是专管员检查那么简单了,就轮到税务稽查部门来找你,帮你查了!

    你如果说自查后你没有毛病,且在自查报告中反馈自己没有毛病的信息,如果被税务机关再检查后,又查处了毛病,那…..你不是说你自查没毛病吗,那好,现在重新看数据情况还是有异常,税务机关中的税务稽查部就只有主动介入,你将丧失自查补申报的机会,同时承担信用等级下降后果。

    如果情节严重,税务机关将直接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而后将公司中的每项数据都查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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